(2015)浙金民终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辉。上诉人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恒搏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后其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鼎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