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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三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德坤与刘三虎、王红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坤,刘三虎,王红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329号原告李德坤,无业。委托代理人谢同波,昌乐众维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三虎,无业。被告王红菊,职业、。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小杰,昌乐五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东首。负责人宗全民,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春晓,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坤与被告刘三虎、王红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李德坤负担。审 判 长  季道军人民陪审员  赵增全人民陪审员  刘福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