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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淑华与罗汉强、罗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华,罗汉强,罗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孙淑华,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罗汉强,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罗磊,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华诉被告罗汉强、被告罗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淑华负担。审判员  荆延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宗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