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淑华与罗汉强、罗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华,罗汉强,罗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孙淑华,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罗汉强,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罗磊,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华诉被告罗汉强、被告罗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淑华负担。审判员 荆延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宗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