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新云与陈海路离婚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结果3300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助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