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德福与被执行人石长海、孙秀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郝德福,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孙秀敏,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石长海,男,满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德福与被执行人石长海、孙秀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7月21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长海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