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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邬静芝与钟建伟、张春波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静芝,钟建伟,张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保字第63-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邬静芝。被申请人:钟建伟。被申请人:张春波。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以其受理的申请人邬静芝与被申请人宁波卡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股东钟建伟、张春波)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邬静芝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钟建伟、张春波以原宁波卡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缴入我院执行款账户的21034.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邬静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建伟、张春波以原宁波卡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缴入我院执行款账户的21034.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