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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康祥贵与张林全、张林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祥贵,张希全,张林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康祥贵,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希全,男,满族,住址,同原告。被执行人:张林壮,男,满族,住址:同原告。申请执行人康祥贵与被执行人张希全、张林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15)鞍岫执字第0022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系兄弟关系,故经双方当事人同事,将两案合并执行,并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案共计给付4万元,分期给付,现处于分期履行过程中,短期内不能执行完毕,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