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灶容与欧伟鸿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灶容,欧伟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812-1号申请执行人廖灶容,女,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大云村**号。身份证号码:4412811983********。被执行人欧伟鸿,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建设北路*幢***室。身份证号码:4412271976********。申请执行人廖灶容与被执行人欧伟鸿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欧伟鸿名下有一辆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T22G**)可供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伟鸿名下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码:粤T22G**)。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年审、抵押等处分行为。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培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