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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桂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