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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耿某。被告:李某。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耿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登记手续。2005年9月25日,原、被告生育长子李耀文,××××年××月××日生育次子李耀武。婚后感情一般,结婚十来年被告没挣家钱来,为此老是吵架,前年孩子生病被告也不管,对孩子对家庭不负责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希望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来原、被告感情挺好,近两年因做生意赔钱老是吵架,没什么大矛盾,还能和好,孩子也大了。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25日,原、被告生育长子李耀文,××××年××月××日,原被告生育次子李耀武。婚后感情尚可,近两年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子女抚养意见。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情况及如何分割。围绕以上争议焦点,原告耿某、被告李某均未提供证据。除无争议的事实外本院未查明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孩子,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不当然会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双方应多加沟通和谅解,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耿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晓宁审 判 员  孟 胜人民陪审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史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