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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审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廖进红、童燕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廖进红,童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执审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黄金大厦15楼B区。法定代表人廖建禄,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敏洁,延平区四鹤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游阿英,延平区四鹤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廖进红,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平区。被执行人童燕兰,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延平区。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以被执行人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延计生征决字(2015)第02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628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5)第02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2月16日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5)第02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黄盛畴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