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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发,经理。关于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利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瑞宏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期限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