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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亚生·那尤甫诉张开立、河南美华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生·那尤甫,张开立,河南美华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312号原告亚生·那尤甫,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阿克苏市。被告张开立,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拜城县。被告河南美华货运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贺小爱,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负责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负责人张鹏,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亚生·那尤甫诉被告张开立、被告河南美华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亚生·那尤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