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4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3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李XX,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李XX,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李XX,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XX镇XX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东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东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394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