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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华娇与黄秀娟、马小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娇,黄秀娟,马小渠,谭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39-1号原告李华娇,女,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马长友、危虹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娟,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马小渠,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谭玉珍,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马小渠、谭玉珍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小海,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华娇因与被告黄秀娟、马小渠、谭玉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马小渠、谭玉珍的财产冻结手续以及原告李华娇用于担保的财产冻结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马小渠、谭玉珍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李华娇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建瓯县××房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瓯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