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布拉木与潘玉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拉木,潘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布拉木,男,藏族,原住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潘玉婷,女,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我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申请人布拉木申请执行潘玉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城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共收到回执6份。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北京中路支行有存款10307.33元,因其金额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额标的,我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对其进行冻结。在其他银行均无开户或财产信息。于2015年4月24日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于2015年6月18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其财产情况,且受托法院已回函但经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5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北京中路支行的定期存款10463.42元扣划至我院账户,并于2015年9月23日将该款项兑现给申请人,本案的标的11962元已执行到位10463元尚有1499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我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运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