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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张敬斋,石家庄市辛集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张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敬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难以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婚前相互了解,来往频繁,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不存在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脾气完全相投,建立了浓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很愉快,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原告要求将被告父母名下的房产写在自己名下,被告未同意,便开始和被告呕气,导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请离婚,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妥善处理夫妻关系,消除隔阂,以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振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