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6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章忠与赵能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章忠,赵能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268号申请执行人赵章忠。被执行人赵能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章忠与被执行人赵能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能嘻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一时无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62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