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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俸云建与广汉市医疗保险局撤销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俸云建,广汉市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汉行初字第52号原告俸云建,男,40岁。委托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汉市医疗保险局。住址:广汉市天津路。法定代表人肖鹏,局长。原告俸云建诉被告广汉市医疗保险局撤销行政裁决纠纷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俸云建撤回起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兰剑平审 判 员  杨云开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