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刘某,农民,任县辛店镇桥西村。被告:谢某,农民,任县骆庄乡东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