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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刘某,农民,任县辛店镇桥西村。被告:谢某,农民,任县骆庄乡东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