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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质押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代理审判员胡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李宝华于2013年相识,2014年3月原告从被告手借款20000元,当时扣除利息,实际给付原告18800元,原告以自己的北京现代瑞纳车(车架号XXXX,车牌号辽PFX**质押给被告,几日后,被告又从原告手拿回1600元。2014年6月我想把钱还给被告,并把车收回,但被告不让原告看车,也不收原告的还款。现原告欲将钱还给被告,但被告拒收,并拒绝返还车辆,现原告只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经庭审确认,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要去被告刘某某返还车辆;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且虚假。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质押借款合同关系,而且双方签有车辆买卖协议。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甲方)与被告刘某某(乙方)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了《买卖车协议》,并将北京现代瑞纳车(车架号XXXXX,车牌号辽XX**)交给了被告刘某某。原告于2015年7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提交对韩汝虎、吕威的询问笔录,证明原、被告之间借钱的事实和还款的真实情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车辆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2015)建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对韩汝虎和吕威的询问笔录,被告提交的《买卖车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意见载卷为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是质押借款合同关系,然而被告提供的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买卖车协议》表明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无书面的质押合同、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被告方否认双方之间存在质押借款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主合同及质押从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