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沪与戴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沪,戴立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425号原告张沪,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被告戴立智,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沪与被告戴立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张沪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