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鑫先申请执行徐道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勋,张鑫先,徐道平,李素丽,徐道荣,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张武勋,又名张文喜。申请人:张鑫先。被执行人徐道平。被执行人李素丽。被执行人徐道荣。被执行人河南凯迪药用特种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全鹏,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鑫先申请执行徐道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武勋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武勋称:2015年5月30日徐道平、李素丽经担保人李光录介绍并担保,借到我现金30万元,约定使用三个月,为保证债权到期能够实现,要求徐道平将其购买的豫GNX5**号沃尔沃汽车质押在担保人李光录处。2015年9月18日,该车被获嘉县人民法院扣押,请求依法裁定对徐道平、李素丽扣押给异议人的豫GNX5**号沃尔沃汽车不予执行,并要求将汽车返还异议人。经本院查明:豫GNX5**号沃尔沃汽车登记车主为李素丽。我院在执行张鑫先申请执行徐道平、李素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7月21日将该车查封,并于2015年9月8日将该车扣押。异议人称徐道平将该车抵押给异议人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我院将该车扣押时,该车仍有徐道平使用,异议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车已交付自己所有。本院认为:豫GNX5**号沃尔沃汽车登记车主为李素丽,异议人称该车已抵押给异议人,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异议人张武勋并未实际占有该车辆,豫GNX5**号沃尔沃汽车所有权仍属李素丽所有,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素丽所有豫GNX5**号沃尔沃汽车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要求我院依法裁定对徐道平、李素丽抵押给异议人的豫GNX5**号沃尔沃汽车不予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武勋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学瑞审判员 潘贵喜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兴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