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知)终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二十八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高行(知)终字第2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博。上诉人(原审原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张秀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推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7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0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商评字(2013)第89254号《关于第6691147号“SHANTU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山推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第5649238号“SHANTUI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5649245号“山推”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乙炔”可用于焊接及切断金属,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焊接用保护气体”在使用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苛性碱”,其主要成分是氢氧化钠,其溶液可用作洗涤液在工业生产中��用,该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洗净剂”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乙炔”、“工业用洗净剂”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正确,予以确认。被异议商标“SHANTUI”标志本身不存在禁止使用的情形,山推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标志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山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山推公司是全国知名企业,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与山推公司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二、被异议商标标志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关联性强,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山推公司与济宁通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通用润滑油公司)属于同行,位于同一地域,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淆,势必扰乱社会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通用润滑油公司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为“SHANTUI”商标(见本判决附件),由通用润滑油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的乙炔、酒精、表面活性化学剂、工业用洗净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为“SHANTUI及图”商标(见本判决附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8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的焊接用保护气体、工业用苛性碱、工业用粘合剂、肥料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专用权人为山推公司。引证商标二为“山推”商标(见本判决附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8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焊接用保护气体、工业用苛性碱、工业用粘合剂、肥料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11���13日,专用权人为山推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山推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1月13日,商标局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山推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山推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相关商标档案;2、山推公司2007到2009年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3、山推公司商标注册资料;4、山推公司商标的宣传资料和使用资料;5、山推公司所获的部分荣誉。2013年10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乙炔、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苛性碱、肥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山推公司提交了用以证明企业荣誉和引证商标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异议复审申请书、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乙炔”可用于焊接及切断金属,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焊接用保护气体”在使用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苛性碱”,其主要成分是氢氧化钠,其溶液可用作洗涤液在工业生产中使用,该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洗净剂”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SHANTUI”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对应的拼音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乙炔”、“工业用洗净剂”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山推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异议商标“SHANTUI”标志本身不存在上述禁止使用的情形,山推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标志具有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山推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费一百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孔庆兵代理审判员 石必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