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559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张晓薇,无棣证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9元,由原告张鹏承担。审判员 高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