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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实通线缆有限公司、罗乾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实通线缆有限公司,罗乾飞,沈聪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19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施银焕。委托代理人:陆红霞、胡赵慧。被执行人:慈溪市实通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乾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罗乾飞。被执行人:沈聪儿,女,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5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704033162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519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慈溪市实通线缆有限公司、罗乾飞、沈聪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市实通线缆有限公司、罗乾飞、沈聪儿应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8095122.91元,并承担诉讼费68470.00元、执行费67876.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实通线缆有限公司、罗乾飞、沈聪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51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