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怀俊与刘东明、马佃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巩玉明,陈怀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明,国税局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佃涛,供电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晓丽,医院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巩玉明。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怀俊。上诉人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及巩玉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和巩玉朋。审 判 长 王飞雁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