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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宏凯与肖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凯,肖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李宏凯,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肖宝林,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凯诉被告肖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凯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宏凯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