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宏凯与肖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凯,肖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李宏凯,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肖宝林,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凯诉被告肖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凯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宏凯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