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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雷庆兴与胡嗣强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庆兴,胡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雷庆兴,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3日。被执行人胡嗣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3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嗣强所有的小车(车牌号:川XAXX**,车辆识别代号:WBAWX3102CL90XXXX)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