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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