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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祝长福与胡德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56号申请执行人:祝长福,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胡德胜,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长福与被执行人胡德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5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38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