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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190号原告蒋某,女,生于195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49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高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