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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红坤、范红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红坤,范红波,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省汇中心A座21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168908-0。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凤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红坤,男,汉族,1988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被告范红波,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被告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产业聚集区XX蔬菜交易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439481-5。法定代表人:刘卫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华,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红坤、范红波、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红坤、范红波、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献彬审判员  张 健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