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小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福清与别松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福清,别松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小字第96号原告任福清,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别松坡,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福清与被告别松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福清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福清负担。审判员 何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