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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小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福清与别松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福清,别松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小字第96号原告任福清,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别松坡,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福清与被告别松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福清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福清负担。审判员  何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