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唐暐、魏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唐暐,魏莉莉,史宗林,顾廷芳,计洁宇,邓雪红,魏婧婧,合肥飞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叶骏,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柏杨,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暐。被告:魏莉莉,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史宗林,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顾廷芳,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计洁宇,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邓雪红,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魏婧婧,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合肥飞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唐暐。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唐暐、魏莉莉、史宗林、顾廷芳、计洁宇、邓雪红、魏婧婧、合肥飞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唐暐、魏莉莉、史宗林、顾廷芳、计洁宇、邓雪红、魏婧婧、合肥飞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400万元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暐、魏莉莉、史宗林、顾廷芳、计洁宇、邓雪红、魏婧婧、合肥飞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律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亓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