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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瑛、陈立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瑛,陈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张瑛被执行人:陈立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021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立群(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立群(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立群(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立群(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6的存款人民币1437199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