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电侠与孙长杰、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电侠,孙长杰,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628-1号申请执行人胡电侠,居民。被执行人孙长杰,居民。被执行人王建,医师。申请执行人胡电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长杰、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邳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孙长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胡电侠借款4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王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孙长杰负担。因被执行人孙长杰、王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电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邓光辉有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对该车进行查封。因暂时没有扣押到该车,无法对该车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处置被执行人的财��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6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