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诉茂名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茂名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92-1号原告(反诉被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号。负责人:黎承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卓飚,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茂名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迎宾一路**号大院。法定代表人:李华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泽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广源,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玛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华鸿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提起反诉。本案定于2015年7月28日9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星玛公司作为本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863元,减半收取7931.5元,由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晋 锋人民陪审员 廖 玉 章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车燕茹(代)速 录 员 张 晓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