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0年3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金碑乡。委托代理人:李涛,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