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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尚慧荣与温治军、白会军、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慧荣,温治军,白会军,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尚慧荣,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恒电家苑。被执行人温治军,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被执行人白会军,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供电所家属院。被执行人张飞,男,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大保当镇高圪堵村。尚慧荣与温治军、白会军、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治军、白会军、张飞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尚慧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8日尚慧荣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401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40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尚慧荣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