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学元、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元,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60号原告张学元。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方联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元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张学元已与被告李云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张学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云祥、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学元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