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学元、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元,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60号原告张学元。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方联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元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云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张学元已与被告李云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张学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云祥、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学元承担。审判员 罗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