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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李伏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李伏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兴,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伏华,男,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李伏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阳轩、人民陪审员甘实中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庆方人民陪审员  陈阳轩人民陪审员  甘实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美娟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