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XX犯骗取贷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袁XX向时任邮储银行信贷员的张XX(另案处理)提供了张XX、贾XX、李XX、张X4人的贷款资料,在没有贷款户本人签字,没有放款影像的情况下,将每户5万元,共计20万元的贷款贷出,袁XX将此款用于替他人还贷款和自用,致使贷款到期后邮储银行无法收回。2.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袁XX用赵XX、赵XX、王XX、王XX、孙XX五人的贷款资料,以相同方式通过张XX在邮储银行贷出25万元,此款用于替他人还贷款和清偿债务,致使贷款到期后邮储银行无法收回。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袁XX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邮储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袁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骗取贷款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5月24日,被告人袁XX通过邮储银行信贷员张XX(另案处理)提供了张XX、贾XX、李XX、张X4人,赵XX、赵XX、王XX、王XX、孙XX5人的贷款资料,在没有贷款户本人签字,没有放款影像的情况下,将每户5万元,共计45万元的贷款贷出,贷款到期后未偿还,致使邮储银行遭受重大损失。2015年5月12日,经甘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被告人袁XX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XX的自然情况;2.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袁XX于2015年5月12日,经甘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3.甘南县邮储银行报案材料,证实案件来源;4.邮储银行贷款档案复印件,证实邮储银行向张XX等9户放款的流程。(二)证人证言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末左右,向被告人袁XX提供过个人资料,但是本人均不知道在邮储银行贷款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到张XX、贾XX、李XX、张X、赵XX、赵XX、王XX、王XX、孙XX9户要的个人资料,我将他们的资料提供给张XX了,贷款下来我没有和他们说,这些钱我替别人还贷款用了一部分,我自己用了一部分。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以欺骗手段取得邮政储蓄银行贷款,给邮政储蓄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骗取贷款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袁XX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袁XX犯罪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晓波代理审判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冯 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迪本判决所依据的法条: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