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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袁建生、方根东、陈远洪与林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袁建生,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方根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远洪,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林彬,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5日。本院在执行袁建生、方根东、陈远洪与林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按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委托送达调查函的内容送达了(2015)开法民执字第00647、00648、0065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按调查要求进行了调查,且将调查情况回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6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