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中法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屈君华与被执行人陈亨友、张运风、缪坤炎、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君华,陈亨友,张运风,缪坤炎,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屈君华。被执行人陈亨友。被执行人张运风。被执行人缪坤炎。被执行人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亨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即屈君华与陈亨友、张运风、缪坤炎、浙江保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永中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及股权。因前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4现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的财产能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伍绍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成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