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海啸与李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啸,李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445号原告:王海啸。委托代理人:刘海林。被告:李海燕。原告王海啸为与被告李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海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燕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541元,减半收取270.50元,由原告王海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