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代某某,住敦化市。被告:李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花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