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4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海与被执行人黄富中、黄富介、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海,黄富中,黄富介,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652-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海,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富中,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富介,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国海与被执行人黄富中、黄富介、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4712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经查,被执行人李春梅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店上东里59号606室房屋已诉讼轮候保全,另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春梅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28号夹层A-100房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黄富中名下闽D×××××号车辆。本院另向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黄富中的工资、补贴等。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46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