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梅珍与林灿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64号原告:陈梅珍,女,汉族,住郁南县。被告:林灿杏,男,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珍诉被告林灿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梅珍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骆鑑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