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岳执恢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岳执恢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负责人龙军。被执行人刘伊。被执行人言明珠。被执行人湖南省元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被执行人湖南省金环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伊、言明珠、湖南省元盛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金环房地产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本院(2005)岳民二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被本院(2014)岳民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岳民二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